2009年5月12日 星期二

稅務問答》未開發票 可罰漏稅額逾倍

 

聯合理財網 2009/05/13

【經濟日報╱台北訊 】

新營市蔡小姐問:是否每個營業人都要開立發票,未開立的話有罰則嗎?

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: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,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,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,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。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,得掣發普通收據,免用統一發票。

依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,買受人為營業人者,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,以為扣抵之依據;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,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,使稅額內含,故不應告知消費者須額外另加5%營業稅,且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,若未開立統一發票,應依營業稅法2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,另按所漏稅額處一至十倍罰鍰,並得停止其營業。

【2009/05/13 經濟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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